在协议离婚中,如果订婚时赠送的五金是用个人财产进行的,离婚后其归属权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如果五金是当时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买的,且没有约定谁负责保管,那么这些五金也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一般来说,如果这些五金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双方可以协商分摊或者出售。
如果赠送的五金是订婚时家人或者朋友代为赠送的,那么在协议离婚时,这些五金的归属一般应当由赠送方和受赠方自行协商。如果赠送方没有对五金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受赠方可以提出要求归还五金。但是,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也可以达成其他形式的处理协议,比如由一方赔偿另一方等等。
总之,协议离婚订婚的五金是否要退取决于具体情况。在处理五金问题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沟通,以友好的方式处理彼此之间的财产问题。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因五金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还可以维护离婚双方的尊严和尊重彼此的感情、人格等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