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生物学父亲是否要承担抚养权这个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生物学父亲确实在孩子的成长中尽到了责任,为孩子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那么在离婚后承担抚养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生物学父亲在孩子的成长中没有尽到责任,或者在离婚后无意愿或无力继续承担抚养义务,那么他就不应该承担抚养权。
生物学父亲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他应该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育有的子女的抚养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后,如果一方抚养权的判定保持原则相同,即一方承担抚养权,一方承担监护权,或者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权。如果生物学父亲不承担抚养义务,孩子的成长就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采取相应措施,约束生物学父亲承担抚养义务,以保护孩子的利益。
另一方面,如果生物学父亲在孩子的成长中没有尽到责任,或者在离婚后无意愿或无力继续承担抚养义务,那么他就不应该承担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应由有责任心和有能力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承担。这可能是母亲,也可以是其他亲戚或家庭接应机构。此时,生物学父亲可以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但他不应该承担抚养权。
总之,在决定生物学父亲是否应该承担抚养权的问题时,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即生物学父亲的行为和能力,以及孩子的利益。如果生物学父亲有责任和能力承担抚养义务,并且这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那么他应该承担抚养权。否则,应寻找其他合适的人来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