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方的媳妇,在此呈交离婚协议书。
我和被告方丈夫认识了十年,结婚已经五年。我们曾经相爱,一起到了婚姻的殿堂,但由于性格不合和家庭背景等原因,我们的婚姻长期存在矛盾和不和谐之处,现在我们均认为对我们的未来发展无利,不得已决定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在此,我们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姻财产分割
我们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劳动和共同购置的物品,均为共同财产,现在我们双方同意按照各方实际贡献原则,分别分配财产。
1.房产
我们的房产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购置,是夫妻共同产权。现在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全部归原告方媳妇所有,被告方丈夫放弃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此,被告方丈夫没有任何异议。
2.存款
存款是我们夫妻双方劳动所得,共同所有。我们双方同意各自保留各自的存款,不互相索取。
3.车辆
车辆归被告方丈夫所有,因为这辆车是以被告方的名义购置的。原告方媳妇不享有任何权利和使用权。并且被告方会给原告方媳妇补偿5000元。
二、子女抚养问题
我们夫妻双方没有子女。
三、其他事项
1.我们双方同意不向外泄露有关我们婚姻的任何信息。
2.我们双方同意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结束夫妻关系,不再有约束和联系。
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以上是我们夫妻双方共同制定的离婚协议,经确认无误后,请法院判决生效。再次对法院工作的辛苦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