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书面协议,需要在协议书上盖章以证明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在湖北省,协议书需要被以下两种章盖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1. 公证处章:公证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机构,其章的盖印可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家庭离婚协议书可以到当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会对协议书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协议书上盖章,证明此协议是双方真实达成的。
2. 法院盖章: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无法到达一致,或者协议书存在纠纷,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后才能生效。这时候,夫妻双方可以将协议书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署协议。如果协议书通过了法院的审查,法院会在协议书上盖章,证明此协议书已经生效。
总之,湖北离婚协议书作为夫妻离婚的重要文书,需要在公证处和法院进行盖章,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进行离婚协议书的签署前,双方应该注意协议书上的各项条款是否真实准确,以免出现后悔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