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婴儿抚养权主要是由父母来决定的。在父母双方离异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未满3岁的儿童,由母亲担任抚养人,父亲可以给予监护。如果母亲有异议,经过司法判决后,父母之间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来解决抚养问题。对于3岁以上的儿童,可以根据其身心发展特点,考虑抚养人的经济能力、人格品质、家庭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做出决定。
在国外,有的国家对婴儿抚养权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美国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等,采用“最有益于孩子原则”,即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而非父母拥有抚养权的默认权。这意味着,即使孩子的生母不是孩子的最佳抚养人,也可能会由其它家庭成员或寄养家庭来担任抚养人。
在国内,虽然婴儿抚养权的决定主要围绕父母之间的协商和司法判决,但是,随着人们对婴儿心理和身心发展的认知不断提高,也越来越注重考虑孩子的实际利益和最佳营养。因此,在抚养权决定中,不仅要考虑到孩子的身体健康,同时还要考虑到孩子的情感需求和成长环境,寻找最适合孩子的抚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