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必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一般由法院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进行审理裁决。对于孩子的抚养,一般情况下由父母共同承担,但是如果父母之一缺乏抚养能力,法院也有权判决由其他人承担抚养义务。
首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一定要从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如果孩子年龄较小,需要更多的精力照顾,那么抚养权更倾向于由母亲来承担。如果孩子年龄较大,比较独立,则可以看哪方有更多时间陪伴孩子、更多的精力照顾孩子。
其次,如果女方要离婚并且没有抚养能力,同时又拒绝将抚养权转让给对方,对方可以提出请求,由法院判决其他近亲属或监护机构担任孩子的抚养人。这种情况下,通常选择孩子的祖父母、姑姑、叔叔等关系较为亲密的亲属人担任监护人。
最后,如果孩子的生父非常有抚养能力,即使是孩子的养父与生父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法院也有可能判决由生父来承担孩子的抚养权。即使养父已经成为孩子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人物,但是如果生父有意愿并有能力承担抚养责任,法院也会把孩子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判决生父承担抚养权。
总的来说,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根据法院判决,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结合各种因素加以考虑,确定最合适的人来承担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