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中国刑法中的一种罪名,它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 entrusted persons 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挪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情节较其严重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罪名中,关键是“挪用公款”,因此,如果单位等机构出现挪用公款的情况,是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
单位等出发的挪用公款罪,实际上就是以单位或组织的名义进行挪用公款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由单位或组织的代表人员或管理人员负责执行的,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员所为。例如,某企业的财务人员负责将公司的公款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者某政府部门的高层官员把公款挪作他用,这些行为都属于单位等出发的挪用公款罪。
从法律角度来说,挪用公款罪的罪犯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挪用公款必须具有“公共性”,即夹带了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的财产基础;二是挪用公款必须是违规操作,即违反了法定程序或利益原则。因此,在单位等出发的挪用公款罪中,必须证明挪用的公款是“公共性”的,而且违反了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适用的主体不仅包括公务人员,还包括其他 entrusted persons;在单位等出发的情况下,单位的代表人员或管理人员如果挪用公款,则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这种行为,需要满足挪用公款具有“公共性”和违反了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