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理论上是没有权力收回农村宅基地的。宅基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中国农村地区最基层的土地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居民家庭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不是产权。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不是居民的私人财产,而是居民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获得的一种使用权。
因此,街道办无权随意收回农村宅基地。如果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收回,必须依照国家法定程序和规定,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评估,确立用途,并通过齐全的法律程序实行。同时,农村宅基地的收回也需要居民的同意,并进行合法的补偿。
当然,也不能排除一些突发事件影响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例如,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需要调整,甚至取消。但即便是这种情况,街道办也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总而言之,街道办理论上无权随意收回农村宅基地,任何可能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做好与居民的沟通和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