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内,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获得减免、暂缓执行或者免除刑罚的优惠措施。然而,对于广西挪用公款罪的缓刑案件,结案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因为缓刑期限不同,每个案件的结案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在缓刑期内,被判处挪用公款罪的罪犯需要履行相关的缓刑期限,同时需要退出行政职务、资格等等;缓刑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五年不等,相应的缓刑期结束后,相关当局将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及表现,决定是否撤销缓刑,如果认定罪犯表现良好,能够重新做人,那么缓刑案件就可以结案,缓刑结束即判决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缓刑案件的结案不仅仅取决于罪犯的表现,还会受到法律程序、相关职能机构的繁忙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此外,广西挪用公款罪的缓刑案件还需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度等,这些都会对案件的结案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广西挪用公款缓刑案件的结案时间不定,可能会因罪犯的表现、法律程序、职能机构的繁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不过,无论结案时间如何,应该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判决公平公正,罪犯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他们的改过有方,尽可能使其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