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是以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来判断的,因此可能发生以下情况导致需要改判抚养权:
1. 性别歧视:过去,孩子的抚养通常由父亲担任。但是现在,法院通常会通过孩子的最佳利益来确定抚养权,而不受性别的影响。
2. 家庭暴力:如果一个家庭成员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儿童的最佳利益可能会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可能会改变。
3. 父母失业或收入下降:如果有一方父母失业或收入大幅下跌,在经济上无法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法庭可能会改变抚养权。
4. 孩子偏爱另一方:当孩子在一方家中感到更舒适和喜欢,意愿强烈并经常主动要求与之生活,即使这并不是最有利于孩子的选择,抚养权也可能会变更。
5. 家长移居他处:配偶若出于工作、婚姻或亲情等原因而搬离原地,抚养权也可能需要更改。
6. 孩子成年或其它原因:法庭在判定孩子抚养权时,考虑的不仅是孩子的年龄和需求,还会考虑父母的能力和行为,如果孩子已经成年或其它原因导致不需要抚养,抚养权也可能发生改变。
总之,抚养权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更改的。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儿童的福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抚养权就应当得到重新审视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