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涉及财务犯罪的行为,属于破坏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这种行为是被严厉禁止的。
对于挪用公款六百万的情况,涉及的罪名应该是“挪用公款罪”。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为自用的行为。根据该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但是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司法情况来看,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还需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1. 涉及金额大小: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大小与涉案金额是有关联的,一般来说,涉及金额越大,刑罚越重。
2. 防范措施是否得当:如果在单位中对公款的管理制度严格,针对财务运作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得当,且对财务运作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机制得到了良好执行,可以减轻刑罚。
3. 是否主动退缴:如犯罪嫌疑人认识到错误并自愿退回所挪用的公款或其他资产,可以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几个因素,挪用公款六百万后是否触犯罪法及罪名定量需要在实际调查过程中进行权衡。总之,挪用公款是一项涉及财务犯罪的行为,应严厉打击,加大惩治力度,以维护公共财产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