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的便利将职务上的款项挪用或者侵吞、私分、截留公共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使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车、公用房、公用设备等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安全稳定。
判断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否存在职务关系
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公职人员的职务性质,即职务关系。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只能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不能认定他犯挪用公款罪。
二、是否存在挪用公款行为
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职务上的款项挪用或者侵吞、私分、截留公共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使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资源等。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挪用公款,则不能认定他犯挪用公款罪。
三、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挪用公款的数额,一般规定数额较大,数量不能低于5000元,否则难以构成犯罪。但是对于不同情况下的挪用公款罪行为,法律上也存在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的小额资金,可以认定其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
四、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所为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并有故意实施该行为的行为心态。如果行为人是被动地接受他人的安排,或者只是因为工作失误或疏忽造成公款的挪用,而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他犯挪用公款罪。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项极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公共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和影响,应当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只有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考虑,才能更准确地判断该罪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