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本属于公共财产的资金挪作他用而予以违法行为。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其严重性不仅在于其违背公职人员为公民服务的原则,而且在于影响到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共信任。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是一项刑事犯罪,如果涉及金额比较大,那么会根据金额的大小来鉴定其贪污、受贿的罪名。
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定罪的关键是要证明行为人的确有意挪用公款而非无意的疏忽导致,因为公职人员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一些瑕疵或者金额的不同并不一定能够指明挪用行为。在定罪过程中,通常会考虑行为人的转移、转赠、变更资金用途的行为来作为证明挪用行为的必要条件。
如果挪用公款金额较小,一般会被判处轻罪,如拘留或者罚款;如果金额较大,一般会被判处重罪,如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当然,司法机关在定罪过程中会考虑到行为人是否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以及所承认的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其侵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在定罪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