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职务或者工作中,将公共财产或者公共资金擅自据为己有或者借用、挪转或者占用的行为。这个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中国的刑法,对于挪用公款的罪行,主要的法律规定与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极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条法律是对挪用公款实施行为的量刑规定,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对挪用的公款数额以及严重性来判刑。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但是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挪用公款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法的规定从严处理。这一条法律是基于挪用公款的严重情况需要作出的法律定义,主要用于判断是否构成这罪行的定罪标准。
因此,可以说挪用公款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条款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这条法律主要是针对挪用公款者进行量刑规定,根据公款数额的大小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对行为人进行不同的判断和惩罚。这条法律的制定,能够合理地制衡社会中的公职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同时也保护了公众对公共财产和公共资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