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法律上明确规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往往由村委会或村长来负责。这一方面是由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不到位,甚至被滥用,导致宅基地管理混乱,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群众对村委会和村长有比较高的信任度,认为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村委会和村长仅仅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执行者,他们的权力是有限的。相比较而言,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是拥有真正权力的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后,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也相应发生了调整与扩展。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承担宅基地使用、管理、监督的职责,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机制,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推动宅基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此外,由于村长和村委会代表了集体意志,因此他们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拒绝动迁等问题时,必须要公正、公平、合规、合法,不能随意逾越自己的权力范围,不能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也应该与地方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基层管理条例相协调,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农村宅基地归村长负责是不准确的说法,实际应该是由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与、承担管理职责的。作为群众乡亲的代表,村委会和村长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改善,使农村宅基地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