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属于一种民事协议,需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离婚附加协议书也需要公证。
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公证的目的在于保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约束力。对于离婚附加协议书公证,首先需要确认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愿,避免出现虚假、强迫或误导情况。其次,公证机关会就文字用词、内容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而为协议的执行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进行公证也是一种保护个人权利的方式。一旦协议出现纠纷,公证机关可以出具公证书作为证据支持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在对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据效力,不仅减少了民事诉讼的时间和成本,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因此,离婚附加协议书需要公证,不仅可以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而且还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相对公正的民事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