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存在彩礼这种情况比较罕见,通常只有在具有特殊背景的离婚案件中才会有这样的规定。像普通夫妻离婚的情况,如果没有发生婚姻状况前的特殊约定或者后期协商达成特别的沟通与协议,是不应该要求离婚协议存在彩礼的。
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彩礼通常是男方向女方家庭提供的嫁妆,在婚姻结束时,按照常规情况,彩礼应全部归还给男方。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规定彩礼返还,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如是否婚前双方已经就彩礼返还事宜达成过协议,或者是否在婚姻登记处就已经被纳入了相关规定等。
某些情况下,应该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规定彩礼返还的情况。例如,当男方在婚前就明确表示不会在婚后返还彩礼,女方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始得返还,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强烈提倡彩礼返还。此外,如果婚后女方在生活中遭受到了极大的欺压,并且男方不断承受着经济上的负担,即使没有明确规定彩礼返还,也应该考虑其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强调。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是否存在彩礼,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婚前或者婚期的协商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或者在婚姻生活中发生了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设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加入明确的规定,否则,不应该出现此类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