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协议离婚需要孩子出场的情况相对较少。因为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定中,“孩子的利益最高原则”被广泛强调。故而,依照法律规定,当夫妻双方为了离婚达成协议时,只要协商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财产分割、抚养权等方面内容不构成侵害孩子的权益,孩子无须出场或参与其中。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未成年的子女,协议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会被作为关键问题进行协商。如分别居住与抚养协议、探视协议等等。这时,父母需要站在爱护孩子、维护孩子益处的立场协商,并考虑孩子的意愿、情感和心理需要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因此,协议离婚需要孩子出场的情况不是必然出现的,在定夺离婚后,必须要对未成年子女及其权益的保护给予充分的关注,保证他们的潜在权利不受侵害。 这是我们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