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接收、管理公款的人员,将本该用于公务、公益事项的公款,挪用于个人使用或者非法用途,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行为。
如果挪用公款罪犯在受审过程中,自愿归还所涉款项,审判机关应根据国家《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减轻刑事责任或不起诉的处理。
具体判刑情况,根据国家《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犯归还全部或部分赃款或其补偿损失,可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如果罪犯的所挪用公款金额较大,或者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那么即使归还了赃款,也不能免于刑罚。
另外,在归还赃款之后,罪犯还应接受相应的法律惩罚,比如处以经济制裁、罚款、拘留、监禁等处罚,以及头衔降级、撤职、解除职务等纪律处分。这些都是惩治挪用公款罪犯的必要手段,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总的来说,归还公款可以是挪用公款罪犯减轻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其刑事责任的减轻程度,还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决定。同时,对于挪用公款罪犯,必须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力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客观、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