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其中包括财产分割、抚养权等方面的协议。抚养权是离婚协议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尤其是对有子女的夫妻来说。虽然协议中的抚养权具有约束力,但有时候也不一定有用。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只具有民事法律约束力,而无刑事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抚养孩子,对方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诉讼要求约定的抚养费。这种方式费时费力,维权效果也不一定理想。
其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多少有可能无法买到相应的抚养服务和用品。例如,协议中约定每月抚养费3000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上涨和孩子的成长,这笔费用可能会越来越难以满足孩子实际生活需要。这时候,约定的抚养费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最终可能还是需要夫妻双方再度协商或通过诉讼维权。
第三,很多离婚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采取一种“捆绑式”的协议。即只要双方在协议中达成某一个方面上的条款,其它商定事项也将被执行(尤其是在无法保证孩子让一方独自抚养的情况下)。如果在未来的维权过程中出现问题,双方可能会因为违背了其他条款而被迫重新协商。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并不一定有用。要想确保自己的权益,建议离婚夫妻可以通过合理的协商和妥善的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