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9条,宅基地是供农民居住和生产自用的土地,是农民土地承包和经营的基本依据。因此,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属于农民家庭的,而不能归属于某一位具体的继承人,这是因为宅基地的本质是为农民家庭提供生产和居住的用途,而非为单个继承人个人使用。如果将宅基地单独继承,将导致土地的资源分散,不利于农民家庭的生产和发展。
在农村土地继承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一般是由继承农户共有,并在家庭成员间可享有继承和赠与的权利。也就是说,宅基地的继承权属于农户共有,家庭成员共享,而非个别继承人所有。
总之,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属是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于整个农户家庭,并非单独继承。这种制度意义在于促进农村地区的集体利益和家庭稳定,发挥土地资源的集中化效益,更好地服务于农民的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