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产权证的房屋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产权证房屋买卖不能进行公证。
而对于拆迁安置房,其属于政府另行安排的住房分配,相当于政府的房产,因此也不能进行公证。
同时,出于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公证处一般只对具有产权证的房屋进行公证,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但是,在买卖无产权证的房屋或拆迁安置房时,双方仍需签署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所涉及的房产信息、价格、交易时间,以及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等信息,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作为交易的有效凭证。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交易的真实性,避免出现纠纷,并为未来的法律维权提供依据。
总之,对于无产权证或拆迁安置房的买卖,虽然不能进行公证,但双方仍需遵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买卖,并保留好相关的交易凭证,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