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的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国家所有,新建的拆迁安置房主要用于向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家庭等提供住房保障。这些拆迁安置房按照国家规定,不能随意出售、拆迁、改建等,不可私自转让或以高价出租,产权归属国家。
不过,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农村居民户口登记规定》的规定,在城市落户要求上,拆迁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落户到拆迁安置房所在地的城市。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申请落户:
1. 拆迁户已经取得拆迁安置房的居住权证或租赁合同;
2. 拆迁户在拆迁前已经具有农村或城市居民户口;
3. 拆迁户未在其它城市拥有户口。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城市对于落户的具体政策有所不同,不同城市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具备落户条件需要向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总而言之,拆迁安置房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住问题、改善城市环境而提供的一项公共福利,对于满足落户条件的拆迁户而言,是落实落户政策的一种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