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公共财产中据为己有或者把公共财产用于他人;或者职务上利用公共财产获取私利或者不当利益,而导致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一种不可持续的行为,不仅会损失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会严重损害自己的形象与尊严。当然,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来说,是需要还钱的。因为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触犯了法律,所以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在我国,挪用公款是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它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了对于挪用公款需要追缴、退回,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被发现挪用公款的情况下,必须缴纳挪款金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挪用公款的金额虽然不会影响追回挪款人的决定,但被挪用公款的人有权要求挪款人向其返还被挪用的资金,因为被挪用公款的人是无辜的。如果不能返还被挪用的公款,那么挪款人是违法的,并且应得到法律行为的制裁。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组织中公共利益的侵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追缴、返还被挪用的公款,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财产利益,同时也要求挪用公款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使得人们相信公共财产有保障,从而更有利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