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和离婚协议都是对离婚的事实进行记录和确认的文件。然而,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作用。
首先,离婚证是由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离婚已经完成的法律文书。它是一种法律效力文书,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离婚,离婚证就是最具权威性的证明,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离婚证不仅具有记录离婚事实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具有确认离婚法律效力的作用,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必要手续。
而离婚协议则是当事人在离婚期间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是一份私人协议,其权威性无法同离婚证相比。虽然离婚协议对离婚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法律违规的内容或者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对方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认其效力。
因此,对于离婚双方来说,离婚证是离婚事实的最终确认,具有强制力和可执行性。而离婚协议只是一种协商方案,具有参考性和约束性,但不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在离婚事宜上,当事人应该尽量争取通过法律手段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让自己处于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