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双方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问题,使离婚程序变得简单而顺利。与此同时,离婚协议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在达成离婚协议后,是否需要进行公证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约定是否需要公证的规定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的。就我国而言,离婚协议并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书经配偶双方自愿协议,应当写明协议的内容、日期、签字或者盖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生效。上述规定显示,离婚协议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经过书面约定并在两个以上可证明人的见证下,即可生效,无需进行公证。
当然,对于有些具体情形,如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涉及遗产继承等,则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事实上,公证机构是具备法律地位、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文书、事实证明、行为等内容进行证明作用的国家机构。一些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所,在提供离婚登记服务时要求,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的,必须进行公证。
总之,离婚协议的公证需不需要,需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离婚协议在双方签署并经过见证后便已生效,但如果协议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或者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等,还是有必要进行公证的。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协议的效力,还可以更加安全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