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司法部门,法院或法定婚姻登记机构通常不会主动出具离婚协议,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在离婚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行起草并签署。如果离婚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或婚姻登记机构可以介入,但是最终需要离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才能进行离婚程序。
然而,司法处在离婚协议的修改、执行等相关事宜上可以提供帮助和指导。例如,当离婚协议中存在争议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当事人可以向司法处申请修改或撤销协议。此外,离婚协议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处可以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认定,确保协议不会违法或损害任何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虽然司法处不会直接出具离婚协议,但是在协议的相关事宜上仍然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