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家法律体系下,学校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能够被定罪。法律规定了关于学校挪用公款的具体罪名和相应的处理方式。
首先,学校挪用公款被认定为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范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财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的工作人员侵吞、挪用或者私分公款,或者将公款开支超过预算或者超过审批权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其次,对于学校挪用公款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挪用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种情况是,对于数额较小的情况,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后,学校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和诚信原则。学校作为公共机构,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积极防范和打击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保证公款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