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份重要文件,起到规定离婚各方权利与义务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中所写的某些内容是无效的,例如:
一、有违法内容的无效
离婚协议中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例如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分割原则、违法处理子女抚养权等,这些不符合法律意志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二、未经双方同意的无效
离婚协议是一份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若其中某个条款是为其它目的而强加给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这样的条款通常也不能生效。
三、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离婚协议中若出现包含不当词语、过于偏激的观点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也是无效的。例如有些协议中关于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权的内容并不符合公众道德观念,这类条款无效。
四、限制民事权利的无效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标准、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民事权益是离婚各方依法具有的权利,离婚协议不能限制或剥夺这些权利。否则,这些限制或剥夺权利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五、违反公平原则的无效
离婚协议中,虽然各方协商一致,但是若条款所规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合理且过于偏袒某一方,这些条款也是无效的。
总之,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制定的文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不能包含违法、不当、过于偏激、限制民事权益等内容,否则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建议离婚各方在协商制定离婚协议时,应考虑各方的合理诉求,遵情遵法,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