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事项都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而孩子是离婚双方所生,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离婚协议中的一些条款肯定会涉及到孩子的利益和权益。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方面达成一致,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可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在离婚之后出现因为抚养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争端。
其次,在离婚协议中,双方还应当就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等问题进行谈判和协商。特别是对于出于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抚养权的一方,确保他或她仍然有足够的探视权,可以定期与孩子见面,保持亲子关系的纽带,减少孩子心理上的不适应和遗憾。
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的东西给孩子这件事,如果是指离婚双方在财产分配中以孩子为名义分配财产,那是不允许的。因为孩子不是追求个人财产的主体,夫妻双方在分配财产时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而不能以孩子为名义进行分配。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中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权益和利益,确保孩子的生活不受影响,避免在离婚之后出现因为孩子问题引发的矛盾和争端。但是不能将孩子作为财产分配的工具,这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