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充协议是在离婚协议基础上对某些事项进行补充约定的文书。离婚补充协议起到规定离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离婚后的财产归属等作用,对于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离婚补充协议在签订时是否需要公证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同时应当由离婚双方自愿签订。虽然《民法典》对离婚协议是否必须公证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区法院均要求离婚协议必须公证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以保证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思达成协议。
对于离婚补充协议,虽然它是在离婚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事项补充约定,但内容同样涉及到离婚双方的财产、财产归属、经济补偿等重要事项。因此,为了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离婚补充协议的签订也应该采取公证形式。通过公证,可以证明离婚双方在签署协议时的真实意愿,并且有效地防止因协议纠纷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总的来说,离婚补充协议用公证能够有效避免纠纷,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如果离婚双方对公证机关的公正性存在疑虑,也可以在选择公证机关时进行多次比较,选取信誉良好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无论如何,离婚双方应该在签署离婚补充协议前,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进行认真考虑,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