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即被告人故意将本应用于公务事项的公款挪作私用,侵占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财经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挪用公款罪不属于状态犯罪。
在中国刑法中,犯罪分为两种,一种是犯罪主体在特定状态下犯罪,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侵犯军人职务犯罪等;另一种是普通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行为特征分类,如故意杀人、盗窃等。而挪用公款罪显然归属于后者,因为它不是由特定的职务或特定的身份所犯的,而是普通犯罪行为之一。
此外,挪用公款罪也不能认定为集体犯罪。虽然挪用公款罪通常是在公务用车、公款消费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但是犯罪的主体是个体,涉案对象是个别的公款。因此,挪用公款罪不能阻止个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成为该罪犯罪的基本要素。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不属于状态犯罪,而是一种普通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在挪用公款罪案件中要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