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对于财产、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方面的约定。在填写离婚协议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写曾用名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曾用名指的是个人生活中曾经使用过的姓名,包括婚前姓名、婚姻登记前和登记时使用的姓名等。一旦写在协议中,就会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需要双方谨慎考虑。
其次,在填写离婚协议时,需要填写双方的真实姓名,因为姓名是身份证明的基本信息,可以避免后续协议争议。如果一方存在曾用名,可以注明在协议中,具体形式可以是“××,曾用名为××”,这样可以将双方的身份信息明确化,保证后续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一份重要的约定书,应该注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在填写协议时应该尽可能地将个人信息和具体约定进行了解和确认,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是否需要写曾用名,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涉及到曾用名信息,建议在明确双方真实姓名的前提下注明,用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顺利进行离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