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应当在法律程序中进行,离婚协议书仅仅是离婚具体事项的协商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在一些情况下,领证需要带离婚协议书,但更多的是需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书。
首先,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双方提供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以便核实婚姻状态。这是因为婚姻登记处需要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完全解除婚姻关系,以便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如果双方没有提交相关离婚文件,则无法顺利办理婚姻登记。
其次,一些离婚协议书上包括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内容,这些问题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果离婚协议书上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涉及双方权益的协议未被盖章或公证,则该协议无法被司法机关认定。这种情况需要另行办理公证手续或者到司法机关申请审理,以便在婚姻解除后维护各自利益。
总而言之,领证是否需要带离婚协议书,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已经获得了最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书,那么只需要带上这些文件即可。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需要确认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或其他法律手续,如有需要则需要带上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