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员骗保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并不一定属于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公共单位或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于私人用途的行为。而理赔员骗保是指以欺诈手段获取保险赔偿金的行为,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并不一定涉及公款。
然而,理赔员骗保行为如果涉及到了公司、客户的钱款,就有可能涉及挪用公款。比如理赔员在骗取保险金以后,将钱款转进了自己的私人账户,就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此外,如果理赔员在理赔过程中以误导、隐瞒或故意拖延等手段耽误或拒绝某位客户的理赔要求,企图将客户的赔偿金额压低,然后将多余的金额挪作他用,也是挪用公款的一种形式。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理赔员都不应该以欺诈手段获取保险赔偿金,更不能侵吞客户的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作他用。这种行为违法违规,不仅损害了保险行业的信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