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而是属于民事协议,是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需要达成的协议、赔偿协议往往属于居民个人对拆迁洽谈中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是居民与政府或市场主体之间在缔约过程中所达成的一种合同。
行政复议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其它行政机关在履行国家职能或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普遍性规范性决定。因此,拆迁协议并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的狭义范畴内。
当然,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存在履行协议的违约情况,而这种违约行为属于履行行政约束的范畴,被拆迁方也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这种情况只是因为拆迁过程涉及政府机关的行政干预,而需要借助行政复议机制来解决其产生的纠纷。因此,拆迁协议与行政复议之间只有辅助和补充关系,而不是互为因果和彼此包含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