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故不能出庭参加审理,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必然产生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如果不能到庭,应当委托代理人出庭。如果原告不能出庭且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法院在考虑案件的审理情况下可能会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原告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被告当事人已经到庭并且表示没有异议,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离婚协议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对协议离婚事项没有异议,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原告视为放弃了出庭申辩权,然后就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判决离婚。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原告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并且被告当事人也没有出庭或者在法庭上表示对协议离婚事项有异议,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将案件延期审理,在等待原告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之前,法院也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比如指定一位律师出庭作为法院的代理人,邀请当事人到庭进行听证等等。
总之,无论是否出庭,任何一方在协议离婚案件审理中都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尽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案件,确保自己权益的得到保护。如果原告方无法出庭,建议在离婚协议签署时前往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调解手续,确保协议的成立并且避免原告方在离婚协议上的意见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