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是婚姻关系的重要部分之一,但并不是所有婚姻都必须生育。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可能无法或不愿意生育,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包含无生育条款,是可以生效的。
首先,离婚协议是两个成年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其内容与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相符合,因此无生育条款不会对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只要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基本要素,该协议就可以得到认可和保护。
其次,生育与婚姻的存续有着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是必然的联系,完全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来协商,达成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包括无生育条款的协议。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中包含无生育条款,这并不会影响协议的效力和合法性。
最后,无生育条款应当是夫妻双方自愿的,协商后达成相互认可的协议。如果无生育条款不是夫妻自愿,而是被一方强制性加入协议中,这种情况下,协议中的无生育条款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法的,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离婚协议中包含无生育条款是可以生效的,但是必须是两个成年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符合法律的合法要素,否则该协议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