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双方在一起协商并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后,将协议内容书面化,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行为。这种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是必不可少的。
虽然离婚协议公证能够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需要进行公证。下面我们来看一些不需要进行公证的情况:
1. 无财产产生的离婚:如果一对夫妻在离婚时无财产产生,如共同房产、存款、投资等,只有很少的关于子女抚养、探视权等事项需要协商,那么就不需要进行公证。
2. 双方自愿放弃财产: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所持有的财产,而没有矛盾纠纷,那么公证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
3. 不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生育出未成年子女,或者所有未成年子女均已成年,双方的离婚协议规定仅涉及财产分割、赡养或抚养费的问题,那么就没有必要进行公证。
4. 离婚诉讼判决:对于通过离婚诉讼得出的离婚协议,由于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不需要进行公证。
总之,离婚协议公证主要是为了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需要进行公证。在上述提到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只需要在达成协议后进行签字确认,然后在法院或公证处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