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为了安置被拆迁户而兴建的住房,其本质为公共财产。所以,拆迁安置房是无法私自分割和析产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共财产是不可分割的。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单独享有公共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因此,拆迁安置房不仅不能析产,甚至连可以进行部分出售给他人的权利都没有。
其次,在我国,拆迁安置房的赔偿仅仅是一种临时性赔偿,其所有权仍归于政府,居民只是使用权的持有者。因此,居民无权将拆迁安置房作为财产再次转卖或者进行其他的利用。一旦行为被查实,不仅会失去使用权,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拆迁安置房的分配规则是按照户口迁移和承认为原址常住人口的人员进行分配。若居民要求析产,将使房屋用户比例失去平衡,出现无法统一房屋管理、共用维修等诸多问题。因此,为维护公平公正,不利于房屋管理的效益,也会影响其价值,都不允许析产。
总之,拆迁安置房的析产属于非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原则。因此,我们必须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珍惜公共财产,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