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生产队拆迁安置房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出资建设的,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住房,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产权性质。因此,生产队拆迁安置房是否有产权,需要参考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需要区分生产队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类型。如果是出于公益目的的房屋,例如政府为了道路、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而拆迁农民住房后,进行安置的房屋,则不具备出售权和交易权。这类房屋通常由政府出资建设,并根据相关规定交付给被拆迁农民作为住房使用,但不随房屋转让所有权转移。因此,这种生产队拆迁安置房没有产权。
其次,对于一些由政府出资建设、有清晰出售和交易权的拆迁安置房,可以认为它是具备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成为产权的条件之一是拆迁安置房必须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除此之外,也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明确赋予拆迁安置房拥有产权。如果相关法律没有规定,那么就需要具体地考虑该生产队拆迁安置房的专有性和权益性,从而决定是否拥有产权。
总之,生产队拆迁安置房是否有产权,需要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出于公益目的的房屋,通常不具备产权;而一些由政府出资建设、有出售和交易权的拆迁安置房,则可能具备产权,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