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基于民事自主原则和协商自由原则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法院的确认和批准。但是法院并不会直接下达离婚协议,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法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前提,以当事人提出的协议为基础,审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涉及到重大的利益冲突,是否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道德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离婚协议涉及到的问题较多,需要法院进行审查。例如财产划分、子女抚养、探视权等,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到权益分配和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法院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法的保障。
最后,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为双方协商不公、某一方或双方之一在协议达成之后发生了重大的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处境发生改变等因素,导致协议的变动或者失效。因此,法院需要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和确认,以防止协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虽然离婚协议是夫妻自愿达成的协议,但是法院仍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和确认。因此,离婚协议不能直接由法院下达,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合法后才能得到确认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