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抚养权是指一方在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拥有决定权和支配权,即该方成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对子女的成长、学习、生活等方面负有全面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则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子女的抚养进行一定的贡献。完整抚养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是一方在经济实力、教育能力、生活环境等方面完全胜过另一方,能够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或者是因为另一方有不良习惯或行为,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在完整抚养权的情况下,子女一般是在监护人的指导和关爱下成长,尽管在离婚后仍需要双方的支持和配合,但与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教育相关的重要决策权始终掌握在完整抚养权人的手中。在完整抚养权产生的同时,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会消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支付抚养费、探视子女等。总的来说,完整抚养权的产生不仅维护了子女的权益,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