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征地和补偿情况应当得到保障。在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的征地和补偿是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的。根据河南省政府文件的规定,当农民的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强制征收方式,给予合理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
目前,河南省政府规定,对于征用农村宅基地的情况,应进行以下的补偿:
1.货币补偿:对于被拆迁农民所在宅基地面积内的住房、房屋设施等,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确保被拆迁农民能够基本过上生活。
2.安置补偿:当被拆迁农民宅基地面积小于临时征用的面积2倍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在集体建房或安置房中分配安置。同时,在安置城镇自建房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3.其他形式的补偿:对于农民在拆迁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包括因交通受阻而增加的费用、搬迁费用等均应当进行合理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补偿方式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具体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而定。同时,农民在宅基地被拆迁之前,也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保障自身利益。如果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农民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