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在农村居住用房及其配套的园地、堆放杂物等用地。一般是由农民在农村自建住房时,在其宅基地上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出现了“空、闲、散”现象,也有不少农民因为生活、工作等原因选择到城市落户定居,这些农村宅基地也因此而被抛弃。
对于这些废弃的农村宅基地可以进行转移和利用,其中之一就是可以迁回农村。
2018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城市落户人员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城市落户人员可迁回农村,并且可以将其在城市建造的住房作为其迁回农村的宅基地房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迁回农村的宅基地原则上应当是本人或配偶的亲属、其他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而不是由城市落户人员直接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这是为了保障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转移和利用,更需要相关部门的负责和规范,加强宅基地管理和保护,避免出现过度开发和利用,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