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极不负责任、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税收和公共资源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职人员的职业形象和信誉。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仅仅是通过罚款、行政处罚等措施来处置,不能真正调解职业道德和公正正义的关系,更不能弥补损害带来的伤害。
要想真正弥补挪用公款损害造成的恶劣影响,必须树立公正正义、廉洁自律、诚信守约的价值观念,修复公众、社会对挪用行为的不当评判和失信后果。以下是弥补挪用公款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些原则:
第一,自愿自首,以法律为依据。挪用公款后应该自觉地向组织和单位报告和反馈,主动接受纪律和法律的惩处和处分,以此来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
第二,积极退赔,以事实为根据。挪用公款而以法律为实践根据后,应当积极采取手段退赔挪用的公款或者赔偿损失,在证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三,认真检讨,以心态为根本。在挪用公款事件发生后,也需要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深刻总结错误,找到原因和改正方法,于心理上做出适当的调整,将挪用公款视为职业生涯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和警示。
第四,积极修正,以行动为保证。认证和纠正自己的做法是弥补恶性影响和修复公信的关键。只有全面落实改正措施,认真整改大大小小的错误问题,对事务的理解、掌握和处理逐渐成熟,才能逐渐恢复公众对个人诚信的信心。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是一种违反职业职责和生命法治的严重错误行为,需要用制度、法规和各部门的有益力量加以惩戒和补救。这是建立良好、可持续的公共行政和政策治理的先决条件,而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也仅仅是避免另一个级别的刑事司法追诉,是教育、振奋公职人员认真对待职业和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