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土地的一种使用权,用于建造农村居民房屋和配套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建设用地。而军人不属于农村居民范畴,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一般情况下,军人不具有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权利。
但是,在《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少数民族从军人员在执行行动任务死亡或者为国家献出重大战役功勋的丧失能力的,其家庭成员可以继承其宅基地使用权。另外,对于复员转业军人,在农村落户并购置房屋和宅基地的情况下,也可以继承这些宅基地。
综上,军人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军人不享有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少数民族从军人员因为其表现得到国家的奖励或者在执行行动任务死亡或者为国家献出重大战役功勋的丧失能力的,复员转业军人在农村落户并购置房屋和宅基地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到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