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宅基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村委会无权收回农村宅基地。
首先,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资料之一,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农村宅基地条例》第七条规定,村集体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的使用者,应当保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确保宅基地的稳定使用和流转。村委会只能作为一个行政组织机构,负责管理和保障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但没有权力收回宅基地。
其次,宅基地是农民的民生之本,也是国家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法规保护宅基地不可侵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并处分土地。村委会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个人意愿或者盈利为目的侵占、收回宅基地。
最后,村委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妥善处理涉及宅基地的一些纠纷和问题。如果村委会认为农民不当占用或使用宅基地,导致宅基地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擅自收回宅基地。
综上所述,村委会无权收回农村宅基地,应当坚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合法妥善处理涉及宅基地的各类问题和纠纷,推动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和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