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国家资金支持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相关人员,将国家或单位的资金用于非法、不正当的个人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个人获利的行为。
挪用公款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盗用、侵吞、贪污国家或单位的资金;二是私自保留、挪用、转移、占用、挥霍、虚报、冒领、套取、骗领、违法分配、滥发、私分、私分公家物品等方式占有、使用、支配本人管理范围内的国家或单位资金;三是与他人串通,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造、伪造、虚开、用假账、套取等方法,将国家或单位的资金转账到虚假公司或个人名下;四是在公款使用中,拿出一部分把资金返还给政府或单位,以图掩盖自己挪用公款的行径。
挪用公款行为的危害是极大的,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单位的财产,而且还会导致公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困难,损害国家的尊严和形象,严重破坏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这是不能容忍的。
因此,挪用公款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此类人员,有必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同时对其进行惩处,严格要求其履行职责,遵守法律,为国家、群众服务。最终实现公款使用的规范、有序、透明,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