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承担行政、经济责任时,将应挂账款或提存的公款用于非法或违规用途或个人私利的行为。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近年来,挪用公款案件频频发生,其金额也屡屡惊人,令人震惊。例如,2018年7月,山东省济南市原市长王敏被判刑12年,罚款600万元,这是他挪用市级公款达1.38亿的结果;同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市长范一飞被查,工作地点及家中搜出超过1亿元现金,被指涉嫌挪用公款;2014年,浙江金华市政协原主席钱彦平涉嫌挪用1.7亿元公款,被判死缓,2017年3月被执行死刑。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案例,例如,川崎世界大海盗游乐设施建设案,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徐州中院发现员工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了9700万元,令人咂舌;江阴市纪委曾经查出,多名官员共计挪用了4700万元公款……
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的行为及其严重性。它不仅涉及到公款安全的问题,还涉及到领导干部的品德问题,损害了公务员的公信力及社会信任,也对中国营商环境造成了极大打击。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应严惩不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构建有规范的高效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才能最终铲除这一不良现象。